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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助理納勞保? 勞部、教部推給學校規範

勞動部長陳雄文宣布,學生兼任助理若有勞務對價關係,即具勞雇關係,應遵守相關法令。(記者黃邦平攝)

勞動部長陳雄文宣布,學生兼任助理若有勞務對價關係,即具勞雇關係,應遵守相關法令。(記者黃邦平攝)

2015/06/18 06:00

〔記者黃邦平、林曉雲、吳柏軒/台北報導〕大專學生兼任研究助理到底算不算勞工?勞動部與教育部昨日公布學生兼任學校助理相關認定或處理原則,區分學生助理為不適用勞基法的「學習助理」及有勞務對價關係的「勞務助理」。

分學習型、勞務型助理

勞動部長陳雄文認為,全國約十一萬名學生兼任助理,大部分可認定為勞動關係,若全納勞保,粗估各校保費一年要增八、九億元,還是須由各大學將模糊地帶的助理工作劃分清楚;教育部高教司長黃雯玲也說明,未來將由各大學根據相關原則去做認定,須在十月新學年訂出規範。

民團:兩種皆雇傭關係

台灣高教產業工會執行秘書高詩雯則質疑,不論學習型或勞務型助理,都會處理雜務等而可能產生「雇傭關係」,而且勞雇關係應是客觀事實,並非老師或學生協調就能違背勞基法,但兩部會擬的原則,都是模糊焦點且讓大學做主劃分,恐因此讓更多大學可將兼任助理定義成課程學生而不納保,實在是「荒唐!」

勞動部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並指出,可從「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判斷是否屬勞雇關係,只要受學校指揮、管理,且助理領取的報酬與研究、教學等工作有勞務對價關係,且產生的成果歸學校,都算勞雇關係。

陳雄文說,如果拿獎學金純是因學業成就、不必提供勞務,或是單純跟隨教授研究,都只算是學習,但如果是有做才有錢領、沒做就沒錢,有對價關係就算勞雇關係,且學校就是「雇主」。

教部:學校須設申訴平台

教育部則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黃雯玲說明,兼任助理分兩軌,以課程與學習為目的屬於學習助理,不適用勞基法,與課程和學習無關者則屬勞務助理,學校須納勞健保。

對於由學校認定可能不公?教育部表示,助理性質雙方須先討論達到共識,且學校須設申訴平台及爭議處理機制,並須納學生代表。

世新大學副校長陳清河表示,去年八月起便將所有工讀生、研究助理、教學助理等全部納勞健保,也提撥勞退基金;台灣大學主秘林達德則說,將依官方原則訂出校級辦法,由師生雙方合意簽約聘任,若遇爭議則可向學校申訴。

學生兼任助理注意事項。(記者黃邦平整理)

學生兼任助理注意事項。(記者黃邦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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