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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高公局長涉貪 二審無罪變有罪

    2015/03/12 06:00

    〔記者楊國文、黃立翔/台北報導〕國道高速公路局前局長李泰明,被控為圖利舊識、合昌營造負責人陳麒文,要求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大華系統交流道工程得標的同昌建築公司,改用合昌獨家工法,導致工程追加三千多萬元,一審李泰明等五人判無罪,高等法院則認定,李泰明圖利合昌事證明確,昨逆轉改判李等四名被告有罪,李被重判六年,僅局長室秘書林惠美無罪。

    目前任交通部參事的李泰明說,尚未收到判決書、暫不回應;交通部表示,目前只是二審,暫未進行任何懲戒處分。

    圖利廠商 李泰明判六年

    高院昨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判刑,李泰明被判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前拓建工程處處長洪明鑑五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陳麒文四年、褫奪公權三年;合昌營造經理蘇德昌三年、褫奪公權兩年。

    檢方起訴指出,除懸臂式工法被改為施工靜壓植樁機器及技術,同昌並簽訂合昌可取得十五%管理利潤的契約。陳後來發現無法達到約定利潤,又找來李等人施壓,要求同昌指定合昌為下游廠商,使合昌獲不法利益一五八二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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