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收回拒遷眷戶...合憲
2015/02/07 06:00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727號解釋,認定眷村改建條例規定,國防部可直接收回不同意改建眷戶的房地、註銷居住憑證,並取消相關權益等相關條文合憲,但對無力負擔自備款而拒絕改建的眷戶,應通盤檢討改進,並增設特別處理的規定。
眷改條例第22條規定,眷村住戶有3分之2以上同意改建者,主管機關可直接註銷不同意改建戶的居住憑證,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大法官指出,眷改條例規定,不願改建戶,除須收回房地及喪失新宅承購權,也不能領取搬遷補助費或拆遷補償費,似過苛刻,主管機關應另設補救辦法。(記者項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