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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快易通》綜合所得稅 5年內可補辦申報

2006/05/16 06:00

讀者問:九十三年度綜所稅核算可退稅,但沒有申報,是否可以補申報或抵減九十四年度的稅?

台北市國稅局答:綜所稅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如果有扣繳稅款要求退稅時,可在原本應辦理申報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五年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手續。

至於補申報以往年度的綜所稅,應與九十四年度的綜所稅分開申報,不能直接抵繳九十四年度綜所稅。

(記者鄭琪芳整理)


列報手足子女 須其父母無法扶養

讀者問:申報扶養兄弟姊妹的子女,須符合那些條件?須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台北市國稅局答:兄弟姊妹的子女屬於「其他親屬或家屬」,若要申報扶養兄弟姊妹的子女,必須確認其未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而且應具有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此外,必須是其父母沒有扶養能力,而且其父母非軍教免稅者。

如果不屬於同一戶籍,申報時應檢附切結書,另應檢附其父母的身分證影本,以證明非軍教免稅者,若身分證上沒有職業欄,則可檢附投保資料。(記者鄭琪芳整理)

(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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