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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換駕照被拒 批北市歧視

2006/03/05 06:00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換發駕照設定門檻,引發身心障礙者不滿!罹患中度慢性精神疾病的紀先生,有七年精神病史,過去可以正常換發駕照,但今年接獲北市監理處通知,換發駕照必須取得醫生診斷證明書,他向本報投訴指出,就算新法規定要備妥證件,也不應該只有中度(含)以上患者,而是所有精神病患者都應一視同仁,取得醫生檢驗合格證明才可換照。

根據北市監理處規定,慢性精神病中度(含)以上患者,經由醫生開立「醫院診斷證明書」,證實精神狀態可以駕車,才可審驗或換(補)照。

台北市監理處指出,新法令從去年開始,目的是為了患者及社會大眾安全,並兼顧精神病患者權益,並非歧視精神病患者,而換發證照時,得由醫生來判定,這是經由相關單位討論後取得的共識。

北市監理處指出,這些換發駕照必須取得醫生診斷證明書的名單由社會局提供,包括癲癇患者,也在管制範圍內,並非只有罹患精神病民眾。

新店耕莘醫院精神科主任楊聰財指出,輕度與中重度精神病患者的差別,在於輕度患者無須他人在旁監護,中度以上則是需要他人在旁監護,病情有程度上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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