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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促修法 避免生死皆憾

    2008/10/06 06:00

    〔記者王昶閔、蘇孟娟/綜合報導〕對於吳家的案例,儘管衛生署表示這是依法行事,不過部分專家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對於這樣的個案,衛生署實在應從寬解釋,或進行修法讓腦死器官能有條件指定捐贈給近親,才能避免這類生死兩相憾、平白浪費救命器官的悲劇一再重演。

    曾任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執行長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鄭隆賓指出,一般腦死個案器官捐贈並不能指名捐贈對象,但這起個案情況特殊,個案家屬若能在確定個案腦死判定後,向登錄中心陳述特殊狀況,表明希望捐贈可用器官,其中肝臟盼保留給親人,法律不外乎人情,相信登錄中心綜合評判後應會通融避免遺憾才對。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器官捐贈屬無償行為,活體器官捐贈者只可將器官指定捐贈予親屬,以杜絕器官買賣。但為何腦死者就不能指定捐贈親屬,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楊芝青表示,這是因無法得知腦死者意願,同時也為防止器官買賣的弊端。

    器官捐贈協會秘書長吳英萊表示,過去五年間,光是她個人就曾接觸到三例跟吳家同樣處境的家屬,有家屬在憤怒之餘,最後寧可誰都不捐。

    為鼓勵器捐,衛生署倫理委員會去年決議,要讓腦死器捐者的三親等內親屬可以獲得加分,有利於等待器官的排序,但吳英萊表示,加分根本沒意義,這項決議根本就應從寬解釋,讓意外死亡者所捐出的器官,能直接嘉惠等待移植的近親,這樣不但合乎人情,也才能真正達到實質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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