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落日條款再延5年 藍白聯手為救國團特權解套
發展觀光條例落日條款再延5年,民進黨團批評,修法為救國團量身訂做,為少數人大開後門,對合法的旅館業者不公平。(資料照)
〔記者林欣漢、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於二○一五年三讀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須在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旅館業登記,才能繼續營業,該落日條款將於本月廿一日到期,昨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黨團提議,再展延五年至二○三○年一月廿一日。
綠:為少數人開後門 對合法業者不公
民進黨團批評,修法為救國團量身訂做,為少數人大開後門,對合法的旅館業者不公平。國民黨團則反駁,歷經十年仍然有很多業者無法完成轉型,反映當初政策設計不足,若不再給予緩衝期,將嚴重影響相關從業人員生計。
政院人士表示,對於無法在十年緩衝期內完成轉型場所,因再次展「延」而無法即時完成消防、建管、衛生等審查的場所,感到憂心。
遏止非法經營行為 提高裁罰額度上限
為遏止非法經營行為,這次修法也提高裁罰額度上限,未依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可處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合法業者刊登營業訊息的罰則,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要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對於旅行業未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三讀條文也增訂罰則,可處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