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教練證帶客自由潛水 最高可罰20萬
觀光署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無教練證明帶客自由潛水最高可罰20萬元。(東福提供)
〔記者蔡昀容/台北報導〕潛水活動盛行,交通部觀光署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帶客自由潛水須持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違者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旅行業未經旅遊文件揭露且未取得旅客同意之下,如向旅客兜售或使第三人向旅客兜售物品,或是租用遊覽車駕駛不符勤務工時規定等,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觀光署配合多條修法,七日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增修內容包含帶客自由潛水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每人每次最多指導四人,增加一位符合規定的助教者,得增加至六人,違者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活動。
因應旅行業管理規則增訂,旅行業不得未經揭露於旅遊文件且未取得旅客同意,向旅客兜售或使第三人向旅客兜售物品,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旅行業未於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保單資料,且未限期改善者,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遊覽車於每日行程出發前,應依公路局所訂檢查紀錄表執行,並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租用遊覽車駕駛勤務工時規定,違者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觀光署︰帶客以是否營利來認定
具AIDA國際執照的李姓自由潛水員說,「帶客」若是指收費、具備契約關係,他認同帶客者應有義務取得教練能力證明;若是三五好友到海邊潛水看珊瑚,或是具備國際證照、未取得教練證照的潛伴,互相照應一起潛水,算不算「帶客」?觀光署景區發展組科長徐正誠表示,原則上,帶客會以是否收費營利來認定,如果是朋友互相邀約結伴潛水,不在違規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