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寵物生命園區 焚燒標準法令模糊
桃園市首家獲核可的寵物生命紀念園區,兩個焚化爐專供寵物使用。(資料照,記者周敏鴻攝)
現行法規不能處理非寵物「浪浪」屍體 環局:將請環境部釋疑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府輔導寵物生命紀念業合法化,全國首家獲核可的寵物生命紀念園區,十月間在新屋區開幕。不過,現行法規規定,園區焚化爐僅能焚燒「寵物」,不能焚燒非寵物「浪浪」,卻曾承包動保處動物屍體委外清運,議員楊家俍肯定市府輔導寵物生命業合法化的美意,但認為若未將法規層面解釋及定義清楚,恐讓合法變觸法;環保局表示,對於無主「浪浪」的認定,會再向環境部詢問意見,對相關法令釋疑。
楊家俍說,過去因缺乏法令,全國寵物生命紀念園區都因無法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而卡關,今年七月農業部頒布「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讓用地問題解套,桃市農業局即以「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輔導業者合法化。
混合處理 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楊家俍表示,首家寵物生命紀念園區開幕,但園區焚化爐未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依環保署(改制前)二○一八年的函釋,「倘若寵物屍體與非寵物之動物屍體或廢棄物混和,需要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因此園區焚化爐僅能處理寵物屍體,不能處理非寵物的浪浪。
楊家俍說,他提出質詢時,農業局長陳冠義也回應,「園區焚化爐專供寵物使用」,但園區卻曾承包動保處動物屍體委外清運,顯然同時進行寵物及非寵物的浪浪處理,不符「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第十條「不得混和或處理其他非寵物之動物屍體或廢棄物」。
楊家俍表示,寵物園區既然專燒寵物屍體,就該符合法令,不能焚燒非寵物屍體,要求市府針對此部分,儘快與環境部討論放寬焚燒標準,或是將寵物的定義釐清是否涵蓋浪浪,避免讓合法的寵物生命紀念業變觸法。
路殺犬貓 動保法規定委外火化處理
陳冠義指出,廣義來說,焚化爐以犬貓等遺體焚化為主,而路殺犬貓無法清楚界定是否為有主或無主,另以動保法來說,不管有主無主都不該視為一般垃圾廢棄物處理,為此,環保局及動保處訂有路殺犬貓遺體處理原則,由清潔隊收運冰存後送至委外寵物屍體火化業者後續處置;環保局長陳世偉表示,對於死亡的浪浪不會將其認定為廢棄物,因函釋的時空背景不同,將向環境部詢問意見,進行相關法令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