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空服員被指不當勞動 華航行政訴訟逆轉勝
華航在6年前的抗議活動中被批「血汗工廠」,事後懲處3空服員,被認定「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服興訟,最高行政法院改判華航勝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華航空服員工會幹部朱良駿三人,六年前參加「六二三運輸業工時大體檢」抗議活動,批評華航為「血汗工廠」,被華航空服處評議會建議懲處解僱或三大過等處分,勞動部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要求將裁決決定書公布在華航內部網站十日以上;華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被判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罕見自為判決,改判華航全部勝訴,認定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要求華航網站公布決定書亦屬違誤,全案確定。
勞動部裁決屬違誤
二○一七年,任職華航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朱良駿、林馨怡、張書元,參加抗議活動,當天參與者上演行動劇,穿著空服員制服由旁人潑灑紅漆,象徵勞工血汗。事後,華航空服處評議會約談張良駿三人,建議重懲,包括朱良駿解僱、兩大過、一小過;林馨怡三大過;張書元解僱、一大過處分。
朱良駿三人質疑華航處分違法,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勞動部審議認定,華航構成工會法第卅五條的「不當勞動行為」,另外,華航應自裁決決定書送達起七日內,將決定書公布在華航網站十日以上。
華航提訴願被駁回,提行政訴訟,認為勞動部兩項處分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華航敗訴。華航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昨自為判決華航全部勝訴,認定華航空服處評議會所為是「懲處建議」,非終局懲處決定,仍須循序上呈總經理裁決,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要求華航將決定書刊登在華航網站,屬違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