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校內違停罰款 東華學生遭扣畢業證書
東華大學被控違法扣發學生畢業證書。(資料照)
律師:欠款可經民事訴訟討回 不應扣證
〔記者林曉雲、花孟璟/綜合報導〕花蓮國立東華大學前學生會長許冠澤等3名社會學系畢業生,因拒繳校內違規交通罰款未能辦完離校手續,遭校方扣留畢業證書,至今無法到研究所註冊或就業,昨天到教育部前陳抗,向教育部提出訴願救濟。東華校方回應,校規規定畢業生須辦妥離校手續才能領畢業證書,前天已先發出「畢業證明書」,不會影響學生權益;但律師認為,不該用扣發證書來追討欠費,應透過民事訴訟討回。
學生至今研究所無法註冊
許冠澤表示,校方禁止學生將機車停在教學大樓附近,違停就開罰,學生會長期跟學校溝通無效,他們因此各被罰數千元,繳到剩數百元,學校竟以未付完罰金即未完成離校手續,拒發畢業證書給他們,他考上台大城鄉所也受影響。
許冠澤說,由於東華扣發畢業證書,他無法註冊、也領不到台大學生證,進出學校系館得請其他同學幫忙,批評「東華實在很誇張」。
許冠澤、鄭學鴻及黃聖文3位東華學生,昨在台灣學生聯合會陪同下,到教育部前陳抗喊口號,「東華大學違法扣證」、「成績已達,還我證書」,要求教育部督促東華停止侵害學生權益的不法作為,高教司科長宋雯倩代表接下陳情,指已進入訴願程序會依法辦理。
許冠澤出示東華大學校長趙涵㨗給他的畢業成績優異證書,證明他已符合學位授予法的畢業規定。鄭學鴻表示,校方官網顯示他們3個學生已畢業,卻拿不到畢業證書。
到場聲援的律師劉繼蔚表示,依法只要達到修業門檻即應發畢業證書,不應用扣畢業證書作為追討手段。立委范雲辦公室法案副主任陳儀表示,學位證書頒發條件應是學術條件,學校應以其他方式要求學生完成離校手續。
德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育胤指出,學生在校修業期滿且成績合格,依照學位授予法就應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不能因欠繳罰款扣證書,兩者在手段、目的之間沒有關聯;欠款問題學校應該透過民事訴訟進行追討。
校方:未辦妥離校 已發畢業證明
東華大學主任秘書古智雄說,3人符合學位授予法授予畢業證書資格,但東華的車輛管理辦法規定,沒有繳清「違規處理費」,畢業生不得辦理離校手續,為避免影響權益,17日已發給「畢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