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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未達4萬寫面議 最高罰30萬

2020/08/24 05:30

〔記者蔡思培/台北報導〕「就業服務法」規定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企業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民眾薪資範圍,否則可開罰6至30萬元,但台北市勞動局去年共接獲21起檢舉,徵才訊息薪資不透明,並開罰1例6萬元,而今年至昨天為止又已累積10幾件檢舉,不過經輔導後雇主都配合改善並未開罰。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薪資若未達4萬元「薪資面議」,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今年檢舉案10餘起

勞動局表示,薪資範圍過大、面試時才說是底薪加獎金才有4萬,也可能造成民眾誤解,衍生爭議。陳信瑜說,企業徵才資訊薪資應採定額、區間、或最低數額等方式表達。勞動局就業安全科長施貞夙建議,若使用區間薪資揭露不要超過5000元,以免因區間過大失去公開揭示之用意。

「就業服務法」規定,招募或僱用,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經常性薪資指,受雇者每月本薪、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工作報酬,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

勞動局呼籲,招募時應清楚說明薪資4萬元是否包含本薪與獎金,未來會不定時查察事業單位薪資揭露狀況,維護求職者資訊對稱之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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