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界新判例 翻轉「禁搭便車條款」
桃空職工日前發起遊行,高喊長榮罷工一定成功、空服員團結戰鬥等口號,一路從長榮國際公司經凱道到張榮發基金會。(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長榮空服員勞資爭議點之一為「禁搭便車條款」,法界人士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去年最新判例,已經翻轉實施四十一年的「禁搭便車條款」,也讓長榮資方此次拒絕「禁搭便車條款」,有了著力空間。
法界人士指出,「禁搭便車條款」來自於一九三五年制定的美國國家勞動關係法,理由為工會和雇主協商取得之成果,若讓不加入工會者享受,這些「搭便車者」將會降低其他人參與工會的意願,所以可對非工會會員強制徵收代理費,維持工會營運。
讓此條款定錨的具體個案為底特律教師阿布德(Abood)拒絕加入教師工會,理由是不認同工會的集體協議和支持候選人。阿布德主張強制徵收代理費侵犯憲法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於一九六九年提出訴訟,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最後判決合憲。
美國州縣市政工人聯合會(AFSCME)依此向非工會會員長期收取代理費。二○一五年伊利諾州州長Bruce Rauner發布行政命令,暫停許可AFSCME向非工會會員收取代理費同時提出訴訟,主張收取代理費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權利。
非工會成員被收代理費 認定違憲
最高法院經過言詞辯論,二○一八年六月做出五比四判決,認為工會對非工會成員收取代理費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理由是非工會會員不需要繳費支持那些他們不願意聽到的工會言論與政治人物。一九七七年確立的Abood案,四十一年後遭推翻。美國總統川普也在推特上道賀。
其實三年前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也有相同爭議,當年十八位華航空服員、桃空職工會員,告華航未履行「外站津貼從每小時三美金變成每小時五美金,非工會成員不得享有」之訴求,亦即禁搭便車,今年三月遭台北地方法院駁回。
台北地院判決書中對於禁搭便車定義有明確解釋,包括勞資雙方要有團體協約效力,才可用禁搭便車條款;有第三人參與的場合所簽的合約,不具團體協約法效力;禁搭便車條款只限定工會所獲待遇不可分給非工會成員,但不能禁止其他勞工透過協商或個別約定取得相同勞動條件機會;不可以在禁搭便車條款中,宣稱另一工會拿到比原本更好的待遇時,也可無上限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