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自行車沒戴安全帽 將罰300元
2019/06/01 05:30
逾25公里速限、擅改裝 要罰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電動自行車訂定規範,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過廿五公里速限者,可處九百至一千八百元罰鍰,未戴安全帽罰三百元,擅自改裝罰一千八百元至五千四百元,條文也規定,騎乘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載幼童,須年滿十八歲。
台灣電動自行車使用者越來越多,不少使用者自行改裝提高至一般機車車速,卻被列為「慢車」、規範較機車寬鬆。
立委徐永明提案指出,騎乘電動自行車無須考取駕照、沒有安全帽罰則,對違法改裝也沒有覆驗規定,衍生許多交通事故。
道交處罰條例昨三讀通過條文修正,增訂電動自行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將對車輛所有人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修法也有速限罰則,規定電動自行車速限不得超過廿五公里,否則對駕駛人處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對駕駛人處三百元罰鍰。
在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部分,若駕駛人未滿十八歲,附載幼童的年齡、體重超過規定、未依規定使用合格兒童座椅,腳踏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違反上述任何一項,將對駕駛人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