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條件/國軍任職滿半年 就可申請育嬰留停
為鼓勵軍人生育,行政院長蘇貞昌昨拍板放寬國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修法,由現行規定任職滿一年可申請,放寬至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蟹。 (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鼓勵軍人生育,行政院長蘇貞昌昨拍板放寬國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修法,由現行規定任職滿一年可申請,放寬至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估計每年約有八百到一千名軍官士官可受惠。
鼓勵軍人生育 蘇揆拍板修法
行政院會昨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兩項修正草案。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表示,這次修法主要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以及配合政府鼓勵生育與育嬰留停措施,並保障考績受考人權益。
白捷隆表示,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國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須任職滿一年,草案修正為六個月,並增訂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者,也可申請留職停薪。
有關考績部分的修法,白捷隆說明,現行規定國軍須在年度內連續任職達六個月,才能另予考績,導致有人可能因為留職停薪產生年資中斷,雖年度任職累計超過六個月,也無法辦理另予考績。草案修正為,若有育嬰留停等特殊情形,可不用連續,年度累計滿六個月即可。
依此修法,軍人在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只要年度前後累計任職滿六個月,就會有考績,考績乙等以上者則有考績獎金。
主持院會的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法有助於鼓勵軍人生育,不過,其實為了養育兒女,有時不一定要中斷職涯或全然離開職場,請人事總處、勞動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持續主動積極就業務職掌盤點各項可行作為,可以藉由制定或修改行政命令等更為簡便的方式,從公部門做起,致力營造更具彈性、更友善的育兒環境,平衡工作與家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