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定型化契約出爐/婚攝定金上限2成 禮服押金1成
婚紗攝影定金收款上限表(記者蕭玗欣製表)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婚攝經常因事前收取高額費用,最後雙方對成品有不同看法,容易產生糾紛。行政院昨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婚攝業者收取定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廿%;禮服押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十%;消費者指定的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也不得任意更換,以提供消費者拍攝婚紗更完善的保障。
經濟部於八十八年公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但為讓實務上常見的消費糾紛處理有所準據,經濟部依法研擬具法規效力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審查核定。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實務上常見消費者在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的情況下,因促銷話術簽約而反悔的案例,為防消費糾紛,此次新訂出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消保處也規範婚紗攝影業者收款上限,包括業者若有收取定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廿%等。此外,若因外景拍攝的天候與雙方約定不符,導致無法完成拍攝時,得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另擇期拍攝,如需再次造型、化妝,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消保處表示,消費者選定的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若是未經消費者選定的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業者若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指定婚攝、造型師 業者不得更換
在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方面,消保處指出,消費者若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如果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若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可終止契約,並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的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