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22年 文化基本法三讀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文基法立法是文化發展重要里程碑 (取自臉書)
文化影響評估入法 鄭麗君︰重要里程碑
〔記者陳昀、凌美雪/綜合報導〕等了廿二年!一九九七年在第二次全國文化會議首度倡議的「文化基本法」,立法院院會終於在昨天三讀通過,除確立國家文化發展的施政方針與制度,也將「文化影響評估」入法。此外,文化部應依法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法案也明定中央及地方均應每四年召開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建立公民文化參與機制。
應設發展基金 每4年召開會議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在法案三讀後表示,文化力就是國力,民間倡議二十餘年終於完成立法,將由政府主導的「治理文化」翻轉為公民主體的「文化治理」,每位台灣人民都有不可剝奪的文化公民權。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文基法立法是重要里程碑,可與其他既有文化相關法規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以具體落實文化治理。
「文化基本法」明列國家應保障人民創作、表意及參與自由、文化平權及文化近用、語言權、創作者智慧財產權及文化政策參與權等文化權;為落實文化公民權,法令亦策定十二項文化政策基本方針,包含文化保存、文化傳播、文化經濟等。
文化治理面向,三讀條文規範,中央及地方均應每四年召開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建立公民文化參與機制;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院長召集,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
文基法也通過附帶決議,請文化部儘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強化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權保障,應於六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文化部將會商勞動部,就既有行業類別及相關勞動規範再做檢視。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朱宗慶認為,文基法對預算、人才、健全環境、機制面,都有重要性意義。希望能落實和執行,政策如果沒有對應的經費到位,文化政策白皮書寫再多都是紙上談兵。
文化界樂見 盼能落實和執行
朱宗慶也提到,政府補助的藝文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很期待這個排除採購法的突破,能對藝文界帶來幫助。
資深紀錄片導演黃明川認為,立法雖佳,仍有實踐上遭遇困難之處,他舉例:「民間文化資產及古蹟仍時常可見,在迅雷不及掩耳的情況下被火速拆除,如何防止?有處罰條款?國家是否有特定年度預算,像是英國可讓民間古蹟被政府收購、保存?」
公視監察人暨視盟顧問胡永芬表示,文基法得以通過三讀,得力於文化部長鄭麗君對政策工具很熟悉,對藝術產業也很了解,三讀版本附加條款,如逐年增加文化預算、文化影響評估有條件列入文基法等,都是很好的結果。
立法院10日院會,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右起)、蔡培慧、張廖萬堅、李麗芬、蘇巧慧手持標語合影。(記者簡榮豐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