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員體罰或性騷幼兒 最高可罰30萬並公布姓名
2018/03/23 06:00
政院院會通過幼照法修正草案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虐童案頻傳,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明定教保員若對幼兒有體罰或性騷擾行為,可處罰鍰六萬元到三十萬元,並可公布機構名稱與行為人姓名。
修法也開放學校財團法人及其學校,可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公司可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及招收員工子女為主的幼兒園,且增列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以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
保障幼兒權益方面,草案規定教保服務機構如違反幼照法,主管機關得處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若教保機構人員對幼兒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為,除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改善當前少子女化、低生育率問題,建構完善生養環境,行政院已將「生生不息」列為今年三大施政主軸之一。他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