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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改裝車停殘障車位 身障挨罰判撤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中度肢障鄭姓婦人,將一般機車停在殘障專用停車位,警方依違停開罰,經法院判決撤銷裁罰。上圖為改裝過的特製機車。(資料照)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中度肢障鄭姓婦人,將一般機車停在殘障專用停車位,警方依違停開罰,經法院判決撤銷裁罰。上圖為改裝過的特製機車。(資料照)

2016/08/30 06:00

〔記者余瑞仁、蕭婷方、林惠琴/綜合報導〕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中度肢障鄭姓婦人,去年底將騎乘的機車停在殘障專用停車位,警方依違規停車開罰一千二百元。鄭婦認為只有改裝過的特製機車才能使用專用停車格,侵害身障者權益,向法院訴請撤銷裁罰。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審理指出,限制特製機車才能停的「認車不認人」管理辦法,等於強迫身障者花錢改裝,並不合理且違反法令,判決撤銷裁罰。

依照法律 改裝車才能停

鄭姓婦人去年十二月廿七日下午騎乘登記於她名下的機車,停放在台北市大安區的殘障專用機車停車位,員警發現非特製車卻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十項規定,逕行舉發。

鄭女事後向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陳述不服舉發,但警方認為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逕行舉發並無違誤。鄭婦因此依居住地向桃園地院提起撤銷裁罰處分的行政訴訟。

法官審理認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排除身障者機車申請專用停車證,並規定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但法令並無「特製機車」樣式。若要求所有身心障礙者不區分障別及障礙程度,一律改裝機車成四輪車(前一輪、後三輪)才能使用專用之機車停車格,不僅造成不需要改裝者的經濟負擔,甚至是強迫身心障礙者騎乘此類機車上路,違反了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得歧視的規定。況且如此的改裝規定僅是行政命令,政府應進行必要且適當的修改與調整,因此判決撤銷裁罰。

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對判決表示尊重,未來員警執勤時,對於身障者使用非特製車輛停放專用停車位不會開罰,但人不在場的違停情況仍會逕行舉發,對於事後的申訴採個案調查處理。

申請專用停車證 可免罰

警政署則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由衛福部訂定;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警察機關現行只能依法。

衛福部公關室主任劉明勳表示,類似情況的身障者只要持證明,即可至各縣市社政單位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坐騎有了識別證,警方執法有所依循,應該就不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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