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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法案新修訂 夫妻無精卵不適用

國內未來代理孕母必須為本國籍、與生過小孩者,代理次數以3次為限,並且只能提供子宮不能提供卵子,夫妻至少提供一方精卵等規定。(照片提供楊婉伶)

國內未來代理孕母必須為本國籍、與生過小孩者,代理次數以3次為限,並且只能提供子宮不能提供卵子,夫妻至少提供一方精卵等規定。(照片提供楊婉伶)

2013/12/16 15:1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國內代理孕母相關法案一拖就是近10年,立法院今日上午審查「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定未來代理孕母必須為本國籍、與生過小孩者,代理次數以3次為限,並且只能提供子宮不能提供卵子,夫妻至少提供一方精卵,法案通過後可望造福台灣許多不孕家庭。

綜合報導,台灣孕齡(20至40歲)人口中有近30萬名女性不孕,根據國健署民調顯示,國內友超過8成5的民眾支持完善的代孕制度,國健署長邱淑媞表示,「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已送進衛福部,未來傾向開放代孕制度。

最新的修訂草案內容包含,代孕者須為本國孕齡女性,並已生過小孩,無需經由配偶同意即可代孕,次數以3次為上限,而不孕夫妻其中一方必須提供卵子或精子,若雙方皆無將不適用,代孕者懷孕過程若出現危害身體之因素,可以人工流產,如果胎兒產前被診斷有缺陷,父母放棄親權而代孕者堅持產下,其子需由孕母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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