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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對警「反蒐證」? 法務部允檢討

    立委吳宜臻(左)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法務部錯誤引用個資法,限制民眾對警方反蒐證的權利。(記者陳志曲攝)

    立委吳宜臻(左)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法務部錯誤引用個資法,限制民眾對警方反蒐證的權利。(記者陳志曲攝)

    2013/01/23 19:5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警察執勤時,民眾不得拍照反蒐證?針對法務部做出函釋,民進黨立委吳宜臻今(23)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法務部錯誤引用個資法,限制民眾對警方反蒐證的權利;對此,警政署回應,員警在公開場合執勤應遵循「警察職權行使法」,非個資法,法務部表示會再研究,10天後給予答覆。

    高雄日前發生警察執勤時遇到民眾拍攝蒐證,警方認為民眾應依法取得同意後才能拍攝進行「反蒐證」,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引用個資法,表示警察執勤時,若為維護個人隱私,得以制止民眾錄影、錄音。

    高雄市長陳菊則在治安會報上要求,市警局要尊重人權,如果當事人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錄影,在不妨害公務執行下,應該被看做是基本人權,要求警察局拿捏執法分際。

    對此,吳宜臻今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但若民眾只是錄影、錄音,並未構成「施強暴脅迫」,法務部的函令根本是用來恐嚇人民不得蒐證,應立即廢除。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表示,警察在公共場所執行勤務,主張隱私權確實是不合理的期待,函令有不明確之處,會進一步檢討,10天後給予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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