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設傻瓜電擊器 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共場所應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免除使用者刑責。(本報資料照,記者傅潮標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或其他必要緊急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及時幫助患者,並免除使用者刑責;此外,修法也增訂救護車需加裝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以避免再有惡意阻擋等情況發生。
據行政院統計,救護人員在車上施予電擊,可將患者不到1%的存活率提升到5%,按照日本經驗,若在公共場所設置AED,沒有正常心跳的患者存活率從7%大幅提升到38%,而台灣每年約有2萬名患者到達醫院前沒有心跳,為挽救更多生命,立院今日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提高急救成功率。
防惡意阻擋 救護車加裝監視器
同時,這次修法也增訂免責規定,民眾使用AED救治病患,不因過失而負賠償或刑事責任;此外,因應先前曾發生過救護車執勤時,有小客車刻意阻擋的爭議事件,今日修法也增訂,救護車需加裝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以利釐清相關交通糾紛責任歸屬。
據衛生署報告,台灣目前AED比例,每10萬人是15.2台,預計民國105年達到25台,需5億元經費;若要達到日本標準:每10萬人234台,則需102億元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