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宿姊姊家 遭前姊夫陽台偷拍洗澡

苗栗地方法院依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林姓男子離婚後仍與前妻同住,卻趁前妻妹妹小美(化名)作客借宿之際,持手機在陽台偷拍小美洗澡,當場被抓包,被報警送辦。苗栗地方法院依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小美於去年8月24日家族旅遊前一天,先與姊姊會合,並暫住姊姊與前姊夫家一晚。當晚10點多,林男見小美進入淋浴間洗澡,到陽台持手機從淋浴間與陽台間的透氣窗,攝錄小美洗澡過程。
嗣因小美發現透氣窗上有手機鏡頭,大聲呼叫,小美的姊姊發現前夫林男躲在陽台偷拍,要求林男將手機交出,小美也報警處理,由警方依法送辦。林男坦承用手機攝錄小美洗澡影像,供自己觀賞。
法官審酌林男未經小美同意,即無故以手機拍攝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顯未能尊重他人身體之自主權利;惟念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迄今尚未與小美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衡以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依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