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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女檢察官「吃考丙」 興訟抗罰更一審逆轉敗

北高行更一審改判女檢敗訴。(資料照)

北高行更一審改判女檢敗訴。(資料照)

2025/03/13 18: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宜蘭地檢署女檢察官劉憲英6年前的年終職務評定結果被評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興訟請求撤銷宜檢的職務評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認為處分前未給予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有程序瑕疵,判撤銷原處分;宜檢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今認定程序瑕疵已於復審程序中補正,改判劉女敗訴。可上訴。

宜蘭地檢署2020年5月將劉憲英2019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經銓敘部核定,她提復審被公務員保訓會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一審認為,宜檢於年終職務評定做成不利當事人的行政處分前,未給予受評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有程序瑕疵,且無從補正,明顯違法,判劉憲英勝訴。

宜檢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宜檢於復審程序結束前,已給予劉憲英陳述意見的機會,已補正程序瑕疵,宜檢上訴有理由,廢棄北高行判決,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認為,劉憲英辦案成績低於全署平均值,無罪率全署次高,屢經當事人陳情她開庭時的訊問態度未具懇切,時有對同仁大聲相向等情況,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報經法務部核定、銓敘部審定後,以原處分核布原告108年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北高行指出,評定結果並沒有法定程序瑕疵、事實認定錯誤、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情況,也符合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

至於處分前的陳述意見機會,北高行認為原處分作成前,即使曾有程序瑕疵,但之後也已於復審程序中補正,處分並違法,因此駁回劉女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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