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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騎樓停車被狂檢舉收28張罰單 法院判27張撤銷原因曝光

    南投縣埔里巫姓男子將車停在門前騎樓,遭鄰居檢舉被連開28張罰單,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判決其中27張撤銷。(記者陳建志攝)

    南投縣埔里巫姓男子將車停在門前騎樓,遭鄰居檢舉被連開28張罰單,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判決其中27張撤銷。(記者陳建志攝)

    2025/01/02 09:40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南投縣埔里鎮巫姓男子在家門前騎樓停自用小客貨車,從去年9月2日到10月17日共被檢舉開了28張罰單,女兒不服代替他提起行政訴訟,強調921地震後騎樓已經被鄰居建構牆面、封閉通行,已不具供公眾通行之用,主張罰單撤銷,法官認為,該處騎樓實際上已無法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停車在這裡並不會妨礙公眾通行,撤銷27張罰單,僅1張巫男將車停在門前道路,確實影響車輛通行,無法撤銷。

    巫姓男子表示,依照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的規定,住處及同基地的建物免設騎樓,且因處於921大地震震央,災後左鄰右舍基於安全考量,早已在騎樓處建構牆面、封閉通行,作為結構補強,並將騎樓作為停車之用,故騎樓已不具供公眾通行之用,警方開單並不合理,因此主張原處分撤銷。

    台中區監理所答辯則認為,巫男的鄰居將騎樓通道以牆面封閉,為法所不許,實已觸法,只是未受舉報而已。巫男住所前方的騎樓雖屬私有地,但既然已成供公眾通行的人行道,自應遵守,因此所開的罰單並無違誤,主張駁回巫男的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巫男住處的騎樓,實際上已經無法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已失去作為道交條例所定義「人行道」的功能,且增建牆面是鄰居所為,巫男將自小客貨車停放在該處,難謂客觀上有妨礙公眾通行,而須開單處罰的必要,因此將27張警方所開「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的罰單撤銷。

    不過其中一張停在家門前遭警方依「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開單,法官檢視相關照片認為,車輛停放位置雖與路邊緣石相當貼近,即約3分之1車身位於路面邊線至路邊緣石間,但其餘車身仍然位於路面邊線至行車分向線(即黃色虛線)之間,因此大部分車身都位於車道範圍內。且以目視觀察,該車停放於道路後,已剩餘不到一般自用小客車寬度的距離可供同向車輛通行,違規事證明確,罰單不予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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