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元也要貪! 台中戶籍員私吞規費250次共6萬 繳30萬換免入獄
台中地院輕判方男徒刑2年,緩刑5年,條件是支付公庫30萬元。(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60多歲方姓戶籍員,被台中地檢署指控,從2022年1月起,趁著處理民眾申辦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機會,私吞每筆10至20元的行政規費共250罪(以1日犯行計算1罪),不法所得達6萬515元,中檢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等罪名起訴,台中地院以他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以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2年並宣告緩刑5年,免除入獄之災,條件是向公庫繳納30萬元。
判決書指出,中檢接獲檢舉,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偵辦,發現方男(已辭職)從2022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受理民眾申請核發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事項,登入戶政資訊系統列印民眾申請的文件後,未依程序存檔入案,或登載不實申請張數,再將每日結算時將所收的行政規費侵占己有。
檢方認定,方男每筆侵占金額10至20元不等,侵占金額共6萬515元,以1日犯行計算1罪,合計250罪,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等罪名提起公訴,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6萬515元。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方男雖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但他於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於今年7月1日將所侵占的財物全數繳回,依法可以減輕其刑,另外,他每次侵占公有財物的犯罪所得均為5萬元以下,傷害吏治的程度均尚非重大,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也能減輕其刑。
法官強調,侵占公有財物罪是10年以上重罪,方男犯後態度尚佳,惡性尚非嚴重,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共250罪,各處徒刑1年6月,應執行2年徒刑,犯罪所得沒收(已繳回),緩刑5年,條件是向公庫繳納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