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15%! 宜縣要求依污染總量分配 爭取花蓮和平電廠提高回饋金
宜蘭縣政府向花蓮和平電廠爭取提高回饋金。(資料照)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花蓮縣台泥和平電廠每年以售電收入的1%,作為給花蓮與宜蘭的回饋金,宜蘭僅能分得其中的15%。宜蘭縣政府認為分配並不公平,要求以污染總量比例分配,增加宜蘭回饋金,同時發函台電,若和平電廠未與宜蘭縣政府達成共識,請台電審慎評估與和平電廠新購售契約的簽定。和平電廠表示,回饋比例,電廠無法片面決定,必須與花蓮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再作協商。
和平電廠位於宜蘭縣、花蓮縣交界,廠址在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91年營運;92年起,以售電收入1%為回饋金總額(當時概估1億元),並以電廠與電塔投資總額在兩縣市的占比,85%回饋給花蓮,15%給宜蘭;該回饋金在99年之前,都是以每年1500萬元定額回饋給南澳鄉公所。
宜蘭縣政府認為,和平電廠實際售電收入不只1億元,自100年起,要求以實際售電收入回饋,同時納入高壓電塔經過的南澳、蘇澳、大同及冬山鄉等鄉鎮;經協調,每年回饋金皆採南澳鄉公所定額1500萬元,餘由其他3公所按電塔數比例分配,當年回饋金提高到3029萬元。由於和平電廠售電收入增加,迄今年,宜蘭回饋金增至5424萬元。
但多年來,宜蘭縣政府、蘇澳區漁會與地方人士認為宜蘭僅分配到15%的回饋比例並不公平,應依污染總量分配。縣府認為,和平電廠雖在花蓮,但風向往宜蘭吹,空氣污染嚴重,溫水排放也影響漁業生態,輸電線路高壓電塔第1支在電廠內,第2支位於和平溪,其餘119支都在宜蘭縣,造成景觀破壞。
縣府主張,和平電廠應就火力發電所帶來的環境衝擊、縣境電塔林立的景觀影響、土地開發受限、以及當地漁業生態、經濟損失等,對回饋金綜合考量重新分配,增加宜縣分配金比例,影響程度絕對超過「15%」;和平電廠運作已長達20年,具有環境監測相關科學數據可分析,和平電廠應重視企業形象與善盡社會責任,提出實質解決方案。
縣府也發函台電,台電與和平電廠簽訂的「火力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將於116年6月屆滿,雙方將重新討論另案簽訂新購售契約,但在和平電廠未對回饋金分配比例,與宜蘭縣政府協調達成共識前,請台電審慎評估與和平電廠新購售契約的簽定。
宜蘭縣政府認為和平電廠溫水排放,也影響漁業生態。(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