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零食餅乾誘拐女子到公園公廁指侵 66歲色男判5年
66歲何姓男子將21歲女乘客誘拐到桃園市一處公園女廁強吻、指侵。一審桃園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將何男判處5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今駁回何男上訴,維持5年刑期。(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66歲何姓男子2022年搭乘公車時,發現21歲女乘客有身心障礙,以餅乾、零食為餌,誘拐她到桃園市一處公園女廁強吻、指侵。一審桃園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將何男判處5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今駁回何男上訴,維持5年刑期。
判決書指出,何男在中壢等車,見有身心障礙的被害女子獨自在等車,攀談發現她反應、互動能力顯弱於常人,遂隨她搭車到八德區下車,並以請她吃餅乾、喝飲料為由誘她同行,帶到公園廁所內,利用她不知抗拒,乘機猥褻、指侵。
此時女子的母親打電話給她,她回報在公園的位置,父母一起趕過來,目睹何男還躺在女兒身上,何起身想逃,但被女子的爸爸抓住,報警處理。何男坦承過程,但否認有性侵、非禮犯意,強調是男女正常互動,不知道她有身心障礙。
法官調查,被害女子案發後,胸部採獲何男的DNA,下體有新撕裂傷,成為鐵證。被害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自閉症,她證稱何男在公廁摸她時,她在吃餅乾,被手指侵入時感到很疼痛。合議庭認定女子雖未能順暢表達全程,但歷次對主要情節的陳述逼真且大致一致,顯然是親身經歷,並非捏造構陷。
家人證稱事後女兒情緒不穩定,很容易發脾氣,要開燈才敢睡覺,且在家還會破壞內衣、撕毀內褲。桃院認定何男有罪,依乘機性交罪量處徒刑5年。
何男上訴,高院二審今認定何男犯案事證明確,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