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停車格被拖吊? 行政執行署與竹市稅務局聯手追查車輛行蹤查封
行政執行署與竹市稅務局聯手追查車輛行蹤查封。(執行署提供)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為提升違章車輛追查效率,新竹市稅務局導入科技執法,利用固定式車牌自動辨識系統、路邊停車格、智慧停車柱及警察機關查獲通報等多元方式勾稽查核後,通報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至現場查封,呼籲市民不想荷包大失血,車牌經吊銷不上路,並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另外車輛報廢環保回收後,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號牌,不得將廢棄車輛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以免查獲受罰。
蔡姓義務人因99到104年度汽車使用牌照稅及其罰鍰逾期未繳,共計12萬餘元,案件經新竹市稅務局檢附行政執行憑證,今年間再次移送新竹分署執行。新竹分署收案後查調義務人財產狀況,發現其名下僅有一台汽車及一台機車。車輛行蹤掌握不易,此時接獲新竹市稅務局陳報,經由路邊停車格通報機制,查獲義務人名下車輛正停在新竹市某處停車格,執行人員旋即由移送機關人員導往至該址查封。
然至現場後聯繫不上義務人,遂在多次與義務人連繫未果下,經稅務局請求,執行人員先進行車輛查封程序後,將該車拖至拖吊場。當日中午,執行人員接獲義務人來電,聲稱這些費用都是之前的車子欠的,該車已轉賣給第三人,他也承諾不會將車子開上路,沒想到未遵守承諾,才會造成這些違章罰鍰。
經執行人員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後,義務人亦知曉未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登記前,仍有繳納該車使用牌照稅及相關裁處罰鍰責任。與義務人協商後,其同意先行繳納4萬元,餘款辦理分期,查封車輛先交由義務人自行保管使用。
使用牌照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不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此外,義務人依經濟狀況、天災、事變等致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得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事宜,只要依約定按期分繳,不用擔心查封物品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