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機慢車上鍊鎖 苗縣通過修法可破壞強制拖吊
「苗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修正案議會通過,未來警方得破壞鎖具,以利拖吊移置違規車輛。 (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違規停車惹人厭,其中不乏可見機車、腳踏車用鍊鎖鎖在電桿等固定物上的情形,過去苗栗警方對這些車輛沒轍,但苗栗縣府提案修正「苗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增訂執法作業規範,獲議會三讀通過,未來警方執法得破壞鎖具,以利拖吊移置妨害交通的違規車輛,同時減少執法爭議。
「苗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公布實施24年未曾修正,縣府考量部分條文內容不符時宜,且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有多次修正,為配合實務運作,提案修正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其中對於妨害交通車輛,增訂「非經破壞鎖具無法移置車輛時,得破壞該鎖具」之規定,於15日獲議會三讀通過。
縣警局表示,車輛違規停放阻礙交通或影響通行,是警方最常接獲反映之情事,警方獲報後都會派員到場,以勸離、取締、拖吊等方式處置,但也會遇上違停機車、腳踏車用鍊鎖鎖在電桿等固定物上的情形,若要強制拖吊,就必須破壞鎖具。
警方表示,但現行條例對此執行作業並無明文規範,執法人員為避免爭議,往往對此類違停車輛沒轍,如今獲議會三讀通過,未來警方執法時即於法有據,得破壞鎖具排除,以利改善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
警方表示,此次修改條例,也將現行條文的機器腳踏車、小型汽車、大型汽車,及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等種類名稱,做文字修正為慢車、小客(貨)車、大客(貨)車,並納入大型重型機車,明定拖吊、保管費用。
另,對於被保管逾期未領回車輛,現行條文為經公告招領逾3個月或查無車主之車輛經公告招領逾6個月,得以拍賣處理,新修正條例則統一為,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加速警方處理作業。
「苗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被移置保管車輛逾期未領回,經公告3個月強制拍賣。(記者彭健禮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