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駕駛」強制換發1到6年短期駕照 10/31上路
高風險駕駛人恢復換照加嚴管理。(交通部提供)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交通部之前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訂違規嚴重紀錄者換發1至6年短期駕照,並有6年觀察期;新制預計今年10月31日上路,影響約7.3萬人。
自今年10月31日起,按駕駛人違規程度分級,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或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都應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及再增加統一律定駕駛人於6年觀察期的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才可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直到75歲。
交通部今天說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而應受吊銷、吊扣駕駛執照的汽車駕駛人,自10月31日起,受吊銷駕照的汽車駕駛人依規定重新考驗合格後,會核發2年效期的駕駛執照,並有6年觀察期。
在這段觀察期間沒有再受吊扣、吊銷處分者,才能依規定換發駕照有效期限到75歲。而受吊扣駕照的駕駛人,其原領有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間道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日上,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
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載重行申請換發時起6年期間續行計算,就是「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6年觀察期」。
另外,對於既有依條例第67條之1規定重新申請考驗核發1年效期駕駛執照者,這是修法也併同增加較嚴格須至少連續6年每年須換照,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才可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到75歲。
交通部表示,若汽車駕駛人在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6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
例如,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在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吊扣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2年有效期間的駕駛執照,而非3年或6年有效期間的駕駛執照。若汽車駕駛人在6年觀察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時,其有效日期應依原駕駛執照的期限辦理。
此外,年滿75歲之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每3年定期換照,若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在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
另若汽車駕駛人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定期換照規定有效期間的駕駛執照者,例如癲癇患者依規定只能領有效期2年的駕照且受吊扣駕照處分,依其原適用規定,不須適用定期換照規定。
高風險駕駛人恢復換照加嚴管理。(交通部提供)
高風險駕駛人恢復換照加嚴管理。(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