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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消防員延遲救護害命 檢方及法院皆認事證不足、家屬敗訴

消防救護人員搶救傷病患常與時間賽跑。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消防救護人員搶救傷病患常與時間賽跑。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24/04/25 11:54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鄭姓女子控訴2名消防隊員延遲救護,導致其母親未能及時救治而喪命,應負起過失致死責任,檢方認為事證不足以不起訴簽結,鄭女不服聲請再議被駁回,直接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鄭女將母親死亡結果逕歸責已盡救護義務的2名消隊人員,實不可採,駁回聲請,不得抗告。

張姓婦人去年1月間在住處昏迷,屏東縣消防局據報後就近派遣消防隊救護車趕往現場,當方姓及林姓消防隊員抵達時,張婦已呈現OHCA狀態(無生命跡象),送醫後仍回天乏術,張婦的鄭姓女兒認為方姓及林姓2消防員可以在4分鐘內趕到,卻花了8分32秒才到達,延遲到場且疏未對患者進行CPR及電擊措施,導致其母親未能及時救治而死亡,於是提告控訴方、林2人過失致死。

屏檢認為方、林2人是從另1件救護勤務返隊路途中接到勤務中心指示前往支援,即未返隊而立刻前往張婦住處施救,比從分隊部出發還要節省時間,並無延遲到場情形,以不起訴處分簽結,鄭女不服,聲請再議,結果被高檢署駁回,鄭女遂委任律師向屏東地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屏東地院認為,方、林2人到場後有為張婦上自動心肺復甦按壓機,與鄭女所稱未對張婦進行CPR指控不符,另據急救程序中的「生存之鏈」概念,當病患處於OHCA狀態,人類腦細胞在4分鐘內開始缺氧死亡,10分鐘內腦死,救護人員即使火速到達現場,也難以趕上腦細胞受損時間,施以CPR僅能提高存活率,無法保證存活,依客觀現實情形,方、林2人救護並無延遲,急救措施亦無疏失,應駁回鄭女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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