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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生理假被刁難 雇主觸法最高開罰30萬元

雇主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附證明或其他形式的刁難,都屬於違法行為,最高可開罰30萬元。(圖由勞工局提供)

雇主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附證明或其他形式的刁難,都屬於違法行為,最高可開罰30萬元。(圖由勞工局提供)

2023/02/09 16:14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新北市勞工局曾接獲民眾反映,向雇主請生理假,被要求當日親自至公司填寫假單,否則將以曠職論;也有從事電話行銷的勞工請生理假,主管為了衝業績,只准半天假;更有員工生理假隔日上班,被女性主管帶去醫院看婦科;甚至有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上述情形雇主都挨罰10萬元。

勞工局指出,「生理假」在《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年3月8日施行即入法,仍有中小企業對勞工宣稱,「我們公司沒有生理假」,或者不直接拒絕員工申請,卻變相以其他方式阻撓或規避,都已違反法令規定。

勞工局表示,生理假比照病假薪資減半發給,超過3日併入病假計算,部分雇主以為生理假就是病假,可要求勞工提出診斷或就醫證明,但《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案,明確指出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也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認定上十分困難。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請生理假1日,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有其他不利處分,雇主要求請生理假須附證明或其他形式的刁難,都是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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