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出勤須給加倍工資 北市府:違者公布姓名、罰百萬元
10月10日國慶日即將到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該日為國定假日,台北市勞動局今表示,雇主應依法讓勞工休假、工資照給,若勞工同意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資料照)
〔記者蔡亞樺/台北報導〕10月10日國慶日即將到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該日為國定假日,不少勞工關心休假及出勤工資,台北市勞動局今表示,雇主應依法讓勞工休假、工資照給,若勞工同意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將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會公告事業單位名稱及雇主姓名。
勞動局指出,今年國慶日為週一,如該日是全時月薪制勞工的正常上班日,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1天,且工資照給,或可經勞工同意,將10月10日國慶日調移至別天工作日休假。若該日適逢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勞動局提醒,如經勞工同意在國慶日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如為全時月薪制的勞工,工作8小時以內,依法需加給1日工資;若是時薪制勞工,例如PART-TIME兼職人員、工讀生在國慶日排班,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給付部分工時人員的時薪不得低於336元(即168元乘以2倍)。
若有超過8小時部分,不論月薪制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均應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發加班費。勞動局長高寶華強調,若雇主未依法使勞工在國定假日休息,或使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卻未加給工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依法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會公告違法事業單位名稱及雇主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