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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苑科大代理校長爭議 教育部:應由教務長先代理職務

高苑科技大學代理校長爭議,教育部今說明,應由教務長先代理校長。(資料照,記者蘇福男攝)

高苑科技大學代理校長爭議,教育部今說明,應由教務長先代理校長。(資料照,記者蘇福男攝)

2022/08/23 17:41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高苑科技大學爭議愈烈,高苑科大自救會今赴教育部陳情,教育部技職司傍晚說明跟高苑自救會座談結果,對於自救會主張董事會聘任的代理校長張延廷不合私校法規定,技職司今日傍晚表示,教育部將請董事會說明其合法性,在教育部核准代理校長人選前,應先由校長職務代理人即高苑科大教務長代行校長職務,以利學校得以持續運作。

有關學校自救會所提訴求,技職司表示達成以下共識,依高苑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略以,校長出缺時,於新校長就任前,由董事會選任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代理之,同時報請教育部核准。

針對董事會選任非高苑科大教職員擔任代理校長,技職司說明,教育部將發函請董事會說明所選代理校長是否符合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另於教育部核准代理校長人選前,應先由校長職務代理人(該校教務長)代行校長職務,以利學校得以持續運作。

學校建議於法院解任該法人全體董事職務後,由教職員生代表擔任臨時董事,教育部承諾將於收到學校推薦名單後,送請法院參考,教育部將持續督促董事會依承諾捐資,以維持學校正常運作,並維護教職員工生權益。

教育部也說明,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董事會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影響所設學校校務正常運作,教育部命其限期改善未果後,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議意見後,向法院聲請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因此解除董事職務之權責為法院。

高苑科大董事會上任後,未依111年4月28日董事會議決議承諾捐資,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因董事會仍未於8月18日前依承諾捐資1億元,教育部已再向法院補充聲請理由,請法院加速審理;若法院同意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將先由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外,後依法重組董事會。

對於積欠教職員薪資,教育部表示,除依私校法第25條,向法院聲請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外,將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對學校裁處罰鍰,如學校持續未改善,將依次裁處罰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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