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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遊新規範8月上路 未經同意安插購物行程可罰50萬

疫情趨緩又逢暑期旺季,民眾紛紛出遊。(記者楊綿傑攝)

疫情趨緩又逢暑期旺季,民眾紛紛出遊。(記者楊綿傑攝)

2022/07/29 16:22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疫情稍緩又適逢暑假現出遊潮,但相關權益不得不注意!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針對交通部提報之「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已審議完成,下個月公告上路後,若是有未經消費者同意安插購物行程等狀況,最高可開罰業者50萬元。

在定義部分,消保處指出,簡易型一日遊是指業者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如捷運站出口,供消費者現場臨時報名參團的國內團體一日旅遊。而針對相關內容,草案列出5大重點。

消保處說明,首先,為使消費者瞭解契約內容,並考量簡易型一日遊具有臨時起意報名參加的特性,明定業者應該在簽約前,充分向消費者說明契約內容,並由雙方簽訂契約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第二是明定業者應清楚揭露的資訊,內容提到,常見旅遊行程、旅遊費用內含項目等資訊記載不明確,導致衍生消費糾紛,因此,明定契約應載明簽約地點、日期、旅遊行程、旅遊費用、消費者集合出發的時間地點及最低組團人數等內容,以充分揭露資訊,杜絕爭議。

第三是明定出發前解除契約的效果,即消費者在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不得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且應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損害。但業者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應退還消費者;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出發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業者應扣除已代繳的行政規費、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消費者。

第四是明定旅遊內容變更的效果,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未達成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視可歸責事由輕重程度的不同,消費者得請求業者賠償各該差額一定倍數的違約金,如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另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契約內容履行時,所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減少的費用,應予退還。

第五部分則是,消費者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時,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的協助及處理;而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若消費者在業者安排的特定場所購買的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得於受領後1個月內,請求業者協助處理。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參加簡易型一日遊國內團體旅遊前,應選擇依法登記且領有旅行業執照的合法業者;並查詢當日天氣資訊概況、評估自身能力,挑選適合自己參加的行程,並衡量是否自行投保旅遊平安保險;此外也要詳細審閱契約內容,留意集合出發時間,避免發生未及隨團出發的情況。

消保處同時呼籲業者,所提供的契約內容應符合「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果契約內容與相關規定不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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