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核廢案台電抗罰3千萬勝訴 原能會︰遺憾將提再審
台電抗罰勝訴,對此原能會今(3日)對此判決表示深感遺憾,認為該判決適用法規有錯誤,已提請再審。圖為核二廠。(資料照)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台電公司在蘭嶼放置低階核廢料,遭原能會認定未依處置計畫遷移,多年未見改善而開罰3千萬元,日前台電抗罰勝訴,對此原能會今(3日)對此判決表示深感遺憾,認為該判決適用法規有錯誤,已提請再審,強調將窮盡司法救濟途徑,以避免核廢料留給後代子孫,而導致世代及環境不正義。
原能會指出,台電公司未依低放最終處置計畫時程切實推動,沒有如期選定低放處置設施場址,且多年未見任何實質改善,有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物管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因此依法加重裁處台電3千萬元罰鍰。
後台電與原能會找上司法並歷經審判,今年3月22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審判決確定,該判決認為,物管法未課予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台電提送最終處置計畫給原能會核定的義務,所以原能會也無督促的管制手段或裁罰規定,最後判定3千萬元裁罰無理由而撤銷。
對此,原能會回應深感遺憾,並認為該判決存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足以影響於判決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認為有未究理亦有未明之處,已在5月5日提起再審之訴。
原能會強調,台電公司為核廢料主要產生者,本應妥善處置核廢料,並應依處置計畫時程切實推動,其理至明,後續將窮盡司法救濟途徑,以避免核廢料留給後代子孫,而導致世代及環境不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