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申請期限延至10年 桃地稅局:留意期限以免喪失權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民眾若符合退稅規定,仍應於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免逾期喪失退稅權益。(資料照)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條文於去年12月17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退稅申請期限由原本繳納之日起5年內延長為10年內;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民眾若符合退稅規定,仍應於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免逾期喪失退稅權益。
地方稅務局長姚世昌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條文已去年底公布施行,納稅義務人自行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而溢繳稅捐案件,其退稅申請期限已由原本繳納之日起5年內延長為10年內,但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則不得請求返還。
舉例說明,某私立幼兒園於2018年5至6月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並於7月5日按銀錢收據稅率彙總繳納印花稅,後來自行發現錯誤,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因溢繳稅款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施行之前,尚未逾5年之申請退還期間,可適用修正後規定,其退稅申請期限可由原本繳納之日起5年內延長為10年內,該幼兒園仍應於2028年7月4日前申請退稅,如超過期限申請,將會喪失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