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契約新制出爐 基本頻道少逾1/3達10天免收視費用
疫情爆發後,許多民眾長時間待在家裡看電視,導致有線電視消費爭議增加,示意圖。(記者羅綺攝)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疫情爆發後,許多民眾長時間待在家裡看電視,導致有線電視消費爭議增加。行政院消保處公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新制規定若基本頻道數減少超過3分之1,且長達10天沒有復原時,業者應免除當月的收視費用;且當契約終止後,應由業者派員取回機上盒及相關配件,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自疫情蔓延後,民眾待在家的時間變長,許多人會看電視打發時間,但衍生的有線電視消費爭議案也較過去增加;據統計,109年有線電視消費爭議有136件、去年有127件、今年至今為止則有33件。
為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審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報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陳星宏指出,這次修法除了將法規名稱改為「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也規範若因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導致基本頻道數減少,而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的基本頻道總數時,業者應「減收」當月收視費用或以其他方式作為賠償,如延長收視期間;且若基本頻道數減少超過3分之1,並達10日以上時,業者應「免除」當月的收視費用。
陳星宏舉例,如原先有線電視契約約定有30台,但因為業者跟頻道商「沒喬好」,導致頻道不斷減少,業者就要減收月費;當減少超過10台以上,且長達10天沒有復原時,業者就不能跟消費者收取當月的費用。
此外,有許多民眾反映,有線電視契約終止後,業者卻要民眾自行將機上盒送回營業處所,若業者派員到府取件,則要加收額外費用。
陳星宏說,「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對於業者所得收費項目已有明定,包括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移機費等,業者不得於法定收費項目外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且當契約終止後應由「業者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機上盒及相關配件,更不能跟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
另外,新制也規定,契約有效期間內,業者不得任意變更費用,若經核定的最高收視費用要「調高」,消費者仍依原約定的費用繳付;而若費用要「調降」,消費者則依調降後的費用繳付。
陳星宏指出,業者若不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可依《消保法》開罰新台幣3萬至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