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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府、交通部都要重罰確診引水人 律師:恐有一罪兩罰爭議

案19244高雄港引水人的足跡表。(高市府提供)

案19244高雄港引水人的足跡表。(高市府提供)

2022/02/09 13:41

〔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案19244高雄港引水人,因多次接獲通知卻未去篩檢,直到有流鼻水等症狀,自行快篩後檢測確診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導致174人被匡列,交通部航港局及高市衛生局決定各依商港法、傳染病防治法開罰20萬元、30萬元,總共最高額度達50萬元,但此舉引發「一罪兩罰」爭議。

航港局表示,因為確診者未依照時間到場接受檢測,他也沒有將快篩檢體送回,違反商港法第36條,開罰20萬元。不過,該則罰款的最高額度為50萬元。

衛生局指出,與航港局各司其職,且商港法跟傳染病防治法不相違背,將依最高額度30萬元開罰,但因確診者住院治療中,尚未陳述意見。

律師李奇芳分析,商港法及傳染病防治法都屬於行政法,各主管機關依其職責及法規,雖然可以各自開罰,但如果確診者提出行政救濟,將討論「所有的違規行為」是否屬於「同一行為」之爭議?

李奇芳強調,如果認定「全部屬於同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就會以罰鍰額最高的法規處罰。

依高市府公布的資訊,案19244為高雄港40多歲引水人,1月31日自行快篩陰性,2月4日出現流鼻水、有痰等症狀,2月5日自行快篩陽性,由衛生局安排採檢,2月6日確診。疫調發現他在半個月接觸約40艘船,導致174人被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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