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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國道遭檢舉違規連吃9罰單 6分鐘6張+46秒3張

陳男開車上3號國道被後方駕駛連續檢舉違規,連吃9張罰單。示意照。(記者李立法攝)

陳男開車上3號國道被後方駕駛連續檢舉違規,連吃9張罰單。示意照。(記者李立法攝)

2021/11/04 20:39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陳男開車上國道卻被後方駕駛連續檢舉違規變換車道,連吃9張罰單,挨罰2萬7千元,前6張違規時間相差不到6分鐘,後3張更是在46秒內開出,陳男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提告撤單,屏東地院審理後撤銷其中7張罰單,幫陳男省下2萬1千元罰金,可上訴。

陳男今年元旦開車上3號國道被後方駕駛連續檢舉違規,國道警察局總共開出9張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的罰單,各罰3千元,陳男發現前6張罰單在13時9分40秒至13時15分35秒開出,前後違規時間相差不到6分鐘,距離約11.5公里,後3張罰單在13時23分25秒至13時24分11秒開出,前後僅46秒,距離約2公里。

陳男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不得連續舉發;原處分過於密集,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應撤銷。

警方認為陳男各違規行為,雖相隔時間不久,卻是在不同情狀下及不同時、地所為,各次變換車道時,前後方或相鄰車道分別有不同車輛行駛中,對不同用路人行車安全構成危害,自應分別處罰。

屏東地院認為陳男所犯屬同類型違規行為,原處分過於密集,已違反憲法所規定的比例原則,前6張罰單違規時間相差不到6分鐘,根據處罰條例規定,應撤銷後5張罰單,另外的3張罰單也應銷撤後面2張,9張罰單中,法官判7張免罰,其餘開罰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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