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董事長爭議被猛轟 教育部:已依法核定陳泰然為董事長
教育部已核定陳泰然為文大董事長,將進行下屆董事改選。(資料照)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私立文化大學董事長爭議,華岡學會今開記者會猛轟教育部違法濫權,認為前台大副校長陳泰然無權參選及擔任董事長,教育部今午回應表示,士林地方法院選派陳泰然擔任臨時董事代行董事長職權,具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文大董事會依法選出陳泰然為董事長,教育部昨已核定陳泰然為董事長,並儘速進行下屆董事改選一事。
教育部表示,士林地方法院於今年(110年)7月23日裁定,指派陳泰然教授擔任臨時董事代行董事長職權,部分董事針對法院裁定提出再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已於9月8日作成裁定,士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並無違法,因此駁回文化部分董事之再抗告及聲請假處分暫停陳泰然代行董事長職務。
教育部說明法院裁定重點,私校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已明定「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1個月內推選或補選,如有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未能完成,法人主管機關得於通知限期完成而仍未完成時,於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
教育部表示,法院裁定所謂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應指第1項出缺之「董事長」、「董事」,而非指第2項前段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董事」,私校法第26條規定之臨時董事應係代為出缺之「董事長」、「董事」行使職權,以迅速、徹底解決董事會內部無法運作之僵局。
私校法第21、22條之立法理由均已明揭此選任之臨時董事,僅限於行使選舉下屆董事長之職權等語,與私校法第26條第2項立法理由中未有限定,全然不同,顯為立法者之有意區別,故應優先適用私校法第26條規定。教育部表示,高院裁定認為並無適用私校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錯誤之情,再抗告人之再抗告屬無據。
教育部表示,文大董事會於9月13日召開會議,推選陳泰然為第18屆董事長並報教育部,教育部依私校法規定及法院裁定,檢視其資格及程序,於9月23日核定陳泰然為文化大學第18屆董事長,儘速辦理第19屆董事改選事宜,以維護文大教職員工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