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無薪假需經員工同意 北市勞動局:違者最高罰100萬
台北市勞動局說,雇主若有書面跟勞工議定無薪假的約定,依法當月工資也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萬4千元,目前疫情關係,勞資雙方都不好過,但雇主要放無薪假,還是要經過員工同意。(資料照,台北市勞動局提供)
〔記者蔡亞樺、楊心慧/台北報導〕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延燒,部分公司業績狂掉,為減少人力成本,有些公司放員工無薪假,副市長黃珊珊說,無薪假若是因公司導致,需要通報主管機關,若沒按照程序辦理便違法;台北市勞動局補充,放無薪假需經過員工同意,雙方約定好工資給付的方式,雇主若違反規定可依勞基法規定,處以2萬至100萬元。
台北市勞動局說明,公司企業若不是政府要求停業的單位,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不要上班,若要求勞工放無薪假,除了依法須通報勞動局,無薪假涉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未全額給付」的問題,雇主須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若有事證證實未給付全額工資,依勞動基準法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勞動局進一步表示,雇主若有書面跟勞工議定無薪假的約定,依法當月工資也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萬4千元,目前疫情關係,勞資雙方都不好過,但雇主要放無薪假,還得要經過員工同意,雙方約定好工資給付的方式,雇主違反規定也可依勞基法規定,處以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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