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國定假日出勤 勞工局: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228國定假日出勤,勞工局指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記者蔡淑媛翻攝)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228和平紀念日3天連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228屬於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台中市勞工局指228當日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其他工作日補假1天;雇主如因工作需要,要求勞工228當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也應加倍發給工資,業者如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可處最高100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工局舉例說明,雇主與勞工阿誠協商將2月28日(和平紀念日)與3月5日(原工作日)對調,原2月28日已成為工作日,阿誠於該日出勤工作,雇主無須加倍發給工資,但若雇主於3月5日請阿誠出勤,因該日已調移成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當日工資。
勞工局提醒,雇主事前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日時,應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勞工確認,避免爭議;另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至勞工局網站首頁(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 )查詢,也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勞工局服務櫃台(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諮詢。
228國定假日出勤,勞工局指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記者蔡淑媛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