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輔助自行車 10/12起禁行新北人車共道人行道
新北市交通局公告自10月12日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禁行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圖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提供)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自10月12日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禁行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 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交通局交通安全科技正林祥煙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腳踏自行車都屬於慢車,除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共道標誌(以下簡稱人車共道標誌)外,不得行駛於人行道;但近年日益風行以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作為代步交通工具,考量到兩者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比起行人和腳踏自行車的速度快很多,恐影響人行道的行人安全。
林祥煙表示,基於考量人行安全,自10月12日起,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一律禁行電動和電動輔助自行車,警察局亦將配合加強勸導和執法取締。交通局提醒,違規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他也提醒電動自行車騎士,依現行法規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須配戴安全帽,且不得附載坐人,更不得擅自改裝,並應騎乘於慢車道或靠右路側,遵守相關交通法規,維護自己和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