塭仔圳第一區市地重劃案啟動!1年自動搬遷 逾期將強拆
新北市地政局今天公告塭仔圳市地重劃案第一區地上物補償費清冊,即日起給予1年自動搬遷期限,明年9月28日以前未騰空搬離者,將不發放自動搬遷獎勵金。(地政局提供)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辦理泰山、新莊地區塭仔圳市地重劃案,地政局今天公告第一區地上物補償費清冊,即日起給予1年自動搬遷期限,明年9月28日以前未騰空搬離者,將不發放自動搬遷獎勵金;此外,若符合「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的5大類、20項違建行為,將依法強拆收費。
地政局表示,即日起公告地上物補償費對象與金額,公告期間至10月28日止,民眾可至市府地政局或塭仔圳前進辦公室(新莊區公所)及泰山區公所閱覽,或至新北市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案(第一區)網站瀏覽相關資料,民眾如果對清冊內容有異議,須在公告期間以書面提出,逾期不受理。
地政局說明,塭仔圳市地重劃案自動搬遷期限即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建物所有權人須配合在期限內將建築物的物品騰空搬離、完成斷水斷電及戶籍遷出登記,並將搬遷前、後情形拍照存證,逾期未騰空搬離者,將不發給自動搬遷獎勵金。
另外,針對指標性的違章建築、位處重要施工路徑或於自動搬遷期間有建物增改建、改變原使用樣態、公共安全危險之虞或其他明顯延宕拆遷作業情形,若符合「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的5大類、20項違建行為,將由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進場強制拆除,並收取代拆費用。
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合法建築物可領取全額補償金,違建物若在1992年1月10日前完成,按合法建物補償費7成發給救濟金,1992年1月11日至1999年6月11日完成者,可領取補償費3成;1999年6月12日以後完成不發放救濟金。
自動搬遷獎勵金部分,合法建物可領取補償費5成,違建物在1992年1月10日前完成者,發給救濟金3成;1992年1月11日至1999年6月11日完成者,發給救濟金1成;1999年6月12日以後建物不發放自動搬遷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