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由誰繳納? 以8/31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準
2020/08/12 14:35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今天表示,地價稅為按年計課,非按月計稅,須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準,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舉例而言,甲土地今年移轉所有權,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應由誰繳納?稅捐處說明,如果是在8月31日前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新的所有權人到年底僅持有土地幾個月,不滿1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如果是在9月1日以後才辦理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若土地在當年度辦理移轉,且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該年度的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稅捐機關仍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