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高雄人買水喝!中市修法規範加水站 違者罰3千到1萬5千元
不只高雄人買水喝,中市修法規範加水站違者可罰3千到1萬5千元。(圖:市府提供)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不只高雄人買水喝,台中市街頭不少加水站,民眾自助買水飲用,台中市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飲用水安全,修正「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增訂加水站業者載明管理維護紀錄等資訊,也明訂罰則,違反規定可處3千元到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修正案今在市政會議通過,後續將送市議會審議,以落實加水站衛生管理權責。
台中衛生局長曾梓展指出,台中也有很多民眾會到加水站自助買水喝,坊間也有不少加水站,且近來有愈來愈多民眾針對加水站的陳情案,考量台中市雖訂有「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但過去並未在條例中針對加水站做規定,為補強自治條例的規範,增訂加水站相關管理條文及罰則,把關民眾飲用水安全。
曾梓展指出,台中市目前有商業登記的列冊加水站共計385站,每年會針對加水站機台,查驗其標示、宣稱詞句及廣告,並檢測其水質的重金屬、溴酸鹽及微生物等項目,105年起每年平均檢測150站,檢測皆合格,因坊間加水站愈來愈多,檢測量也逐年增加,去年已增至檢測280站,均檢驗合格,今年預計檢測300多站,截至目前已檢測150站,目前也都合格。
曾梓展指出,為加強對加水站衛生管理,維護消費者飲用水安全,新修訂「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增訂加水站業者應於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管理衛生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管理維護紀錄、可生飲或應煮沸、勿生飲標示字樣、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等有關文件及資訊;且相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
曾梓展指出,若違反規定者可依食安法處限期改善,未改正者則處3千到1萬5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以落實對加水站業者相關衛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