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府稱農舍蓋臨路恐造交通事故 農委會1張圖秒澄清
農委會強調,修訂的規定是農舍用地臨路臨側,並非農舍建築物本身臨路臨側。(圖由農委會提供)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農舍紛爭再起,農委會去年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文規定農舍用地臨路臨側,而宜蘭縣政府自創的「農舍加農業設施」臨路審查要點前年已遭監察院要求檢討,但是宜縣府今天再度強調要點沒問題,農舍如果蓋臨路臨側會導致交通事故頻繁發生,向中央爭取將宜蘭的審查方式入法。農委會對此表示,法規是規定「農舍用地」臨路臨側,而非「農舍」建築物本身臨路臨側,而且是臨「路」,而非臨「路口」,配置上可以跟道路保持安全距離。
農委會去年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文規定農舍用地須臨側臨路、不能蓋在田中央,法規須待建管主管機關內政部完成預告,內政部昨天邀集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
宜蘭縣長林姿妙今天表示,宜縣現行審查要點沒有問題,將向中央爭取以縣府現行「農舍加農業設施」臨路且集中配置的審查辦法入法。宜蘭縣政府農業處也稱,如果按照中央的辦法,農舍如強制臨路臨側,恐阻擋道路視野,導致交通事故頻繁發生。
農委會對此表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前提下,農業用地才可以核准興建農舍,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也明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並以通函發布,敘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是為了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避免農業生產區位破碎零散,以符合立法意旨。
農委會指出,針對「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中載明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之規定,監察院調查意見認為具有杜絕農舍炒作及避免興建農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目的,該函有行政程序法第161條所定對下級機關之拘束力。
農委會表示,針對宜蘭縣政府於2018年2月1日公告實施「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監察院也表示該要點缺乏法律之授權,顯有以地方政府行政規則之外觀,企圖規避中央政府之監督,應允檢討。
至於宜蘭縣政府所提農舍用地如臨路臨側,將阻擋道路視野,導致交通事故頻繁發生,農委會對此表示,但是台灣各地道路、巷道兩旁常有建築物,鮮少有因此而造成交通事故,縱使有極特殊個案,也應該在臨路的農舍用地範圍內,退縮合理安全距離,如附圖,而非據此要求農舍要蓋在田中央。
農委會也強調,並不是要求農舍建築物本身要臨路臨側,而是10%的農舍用地臨路臨側,蓋房子有所謂的建蔽率,一塊用地不可能蓋到百分之百,基地裡面可以做合理調整,跟道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