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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澳斷橋懲處出爐 港務公司歷任董總皆有份

宜蘭縣南方澳跨港大橋去年10月1日發生斷橋事件,交通部核定行政懲處名單,有多達數十人遭到懲處,包含港務公司歷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及歷任航港局長等。(資料照)

宜蘭縣南方澳跨港大橋去年10月1日發生斷橋事件,交通部核定行政懲處名單,有多達數十人遭到懲處,包含港務公司歷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及歷任航港局長等。(資料照)

2020/05/22 18:37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宜蘭縣南方澳跨港大橋去年10月1日發生斷橋事件,造成6人罹難、13人受傷,隨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5月5日公布安全調查的事實資料報告後,對於相關人員疏失,交通部已確認行政懲處名單並於今日核定,有多達數十人遭到懲處,包含港務公司歷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及歷任航港局長等,相關懲處後續將提送考績會審查。另外,交通部將持續配合運安會及司法單位調查,追究違失人員法律責任。

交通部表示,行政懲處原則是回溯至1998年南方澳大橋完工驗收時,依據事實及權責分工,以港務公司重於航港局、直接督導人員重於間接督導人員為原則,審酌懲處輕重,並針對前基隆港務局、港務公司總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及航港局主管加重處分。

交通部表示,南方澳大橋2016年納入運研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時,港務公司蘇澳港營運處,卻未進行橋樑檢測且未將問題及狀況上呈回報,錯過可能得建立完整橋梁檢測制度先機,責任最為重大;時任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資深處長林健明、督導兼代工務科經理方碩堂皆記大過1次。

前蘇澳港營運處資深處長王坤池,於1995年即接任蘇澳港分局長,後於港務公司成立後,接任蘇澳營運處資深處長至2014年;而在1998年接管南方澳大橋時,其未能督導屬員完善交接事宜,未積極確認本橋檢測維護重點,記大過1次。2008年至2013年擔任蘇澳港營運處工務課課長、工務科經理的馬肇南,於1998年主辦南方澳大橋會驗及財產點交工作未確實,記過2次;歷任工務科經理黃維力、鄭智中則分別被記過1次、申誡1次。

另外,基隆港務分公司未能督導蘇澳港營運處,察覺所維管特殊性橋梁並辦理檢測,包含現任總經理劉詩宗在內的歷任總經理,皆被記過2次,歷任總工程司、工務處長、副處長等人,皆被記申誡1至2次。總公司部分,除前任董事長除吳宗榮請辭獲准、負起政治責任外,經參酌運安會調查報告,歷屆董事長蕭丁訓、張志清、吳盟分皆從書面警告加重為記過1次,前董事長吳宏謀因任期僅9個月,為記申誡2次。歷任總經理包含李泰興、現任航港局長郭添貴,皆被記過2次;現任總經理陳劭良事發時任期僅4個月,故記過1次;其餘工程副總、工程處長、副處長,皆依情節輕重,被記過1次至申誡1次不等。

航港局方面,雖委託港務公司辦理商港設施維護,但有督導不周情況,前局長黎瑞德、祈文中、謝謂君,均記申誡2次。另外,蘇澳港屬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轄管,並由航港局港務組委託港務公司辦理商港公共設施興建維護,因此,歷任北部航務中心主任、簡任技正、科長,因監督不周故分別被記過1次;航港局港務組因委託港務公司辦理商港公共設施興建維護,所以歷任組長亦被記申誡1次至2次懲處。其中,現任航港局副局長劉志鴻,因曾擔任北部航務中心主任,故記過1次;現任副局長陳賓權,雖曾擔任港務組組長,但因僅半年故被記申誡1次。

南方澳斷橋事件事發後,由地檢署執行「司法調查」、公路總局會同專家執行「分析調查」、運安會執行「安全調查」,釐清斷橋事故原因及責任歸屬。交通部在事發後先釐清及檢討維護及管理責任,由航政司會同人事處、航港局、港務公司查察維管責任、違失事實,去年11月完成「檢討報告」,並提出懲處建議名單。不過,交通部長林佳龍在收到檢討報告後,認為檢討報告僅調查檢測及維管責任,未深究事故原因,難以釐清責任及究責範圍,指示待公路總局的分析調查(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出爐,並參考運安會已完成的調查資料,以釐清究責範圍。後續綜整港務公司、航港局、公總分析調查報告,並參酌運安會事實資料報告,決議加重懲處後重新提報後,於今日正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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